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6年度,431號
TYEV,106,桃補,431,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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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31號
原   告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美雲即華忠企業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5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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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