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06年度,124號
TYEV,106,桃司簡聲,124,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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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巫玉貞
代 理 人 呂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德興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現行方不明無從為之故聲請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 思表示之通知者,以非因表意人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 所為要件,民法第97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聲請人未表明欲 聲請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內容。本院分別於民國106 年7 月 28日及106 年8 月23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表明欲聲請公 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內容,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應認本件聲請 無從為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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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