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
訴訟代理人 蔡翠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玨
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貴雄、杜裕鶯間請求撤銷拋棄繼承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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