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304號
原 告 陳世綱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複代理人 潘芝笛
被 告 趙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附件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新北土技字第1184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十所示,將其所有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建物之漏水修復。被告應依附件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新北土技字第1184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十一所示,將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二樓建物因本件漏水所生損害回復原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 告應將建物門牌號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房 屋漏水依鑑定機關鑑定報告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二)被告 應依鑑定機關之鑑定報告於修繕漏水完成後將原告所有建物 門牌號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房屋修復回復 至未漏水前狀況。嗣於民國106年10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 當庭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依附件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106年8月21日新北土技字第1184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十所示, 將其所有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建物之漏水修 復。(二)被告應依附件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8月21日 新北土技字第1184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十一所示,將原告所有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建物因本件漏水所生損 害回復原狀。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 ,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兩造分別係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3樓房屋 之所有權人,原告於105年前後發現天花板漏水,找工人 前來檢查發現漏水係來自被告之3樓,乃上3樓找被告說明 並解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
應讓原告進入屋內之義務,估不論漏水可歸責原因事實如 何?原告為免漏水之苦願意自費修繕,當時即交付新臺幣 (下同)15,000元請被告代為找人修繕,惟被告所找工人 竟僅灌注發泡劑,完全無效,漏水依然不變且將天花板建 材弄得更污穢。原告要求被告認真確實處理但被告不再理 會,原告不得不向轄區新北市永和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但調解當日被告稱2樓漏水之天花板,3樓並無水管經過 ,否認2樓漏水係其所造成,既然調解不成立,原告不得 不提起本件訴訟。
(二)事實上,2樓之漏水確實來自3樓,此有現場所錄之漏水光 碟可稽,被告既然否認漏水係其所造成,本件自有送鑑之 必要,鑑定機關或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或兩造認同之其 他鑑定機構皆可,送鑑定之事項,包括漏水原因之鑑定及 其修繕之項目與方法既所需之費即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 待漏水原因完成修繕後,對於2樓因漏水所造成之天花板 、牆壁、裝潢等修復之項目與方法既所需之費即本件訴之 聲明第二項。
(三)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 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償 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 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負損害損 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 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l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 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持有3樓之房屋,理應妥善 保管維持具有不漏水之功能,惟被告疏於管理維護,造成 原告所有之系爭2樓房屋天花板漏水、侵蝕建材裝潢、滲 透牆面,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及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等規定, 請求(一)被告應依附件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8月21 日新北土技字第1184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十所示,將其所有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建物之漏水修復。( 二)被告應依附件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8月21日新北 土技字第1184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十一所示,將原告所有新 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建物因本件漏水所生損 害回復原狀。
三、被告則以:
(一)如果是三樓該負責的,被告願意負責,之前被告找的抓漏 師傅,原告都不接受,可以請原告自己去找抓漏的師傅來 鑑定。
(二)回復原狀不可能回復原來樣子,原告建物現狀是早已如此 ,不應該由被告負責全部回復原狀費用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之建物謄本、被告最新戶 籍謄本及建物第三類謄本各乙份、收據乙份、調解不成立書 乙份、錄影光碟乙份為證。又本件經原告委託新北市土木技 師公會鑑定,本件原告2樓房屋漏水原因?修復項目、修復 方法、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本件原告2樓房屋因本 件漏水導致之損害部分其修復項目、修復方法、修復費用( 含材料、工資)?經鑑定結果:
Ⅰ原告2樓房屋漏水原因:
(1)2樓浴廁平頂一由儀器檢測顯示3樓樓版存有含水現象 。且該浴廁之平頂與牆面存有水潰現況與屋主提供影 像資料,研判曾有漏水現象。
(2)2樓廚房通道平頂一由儀器檢測3樓樓版顯示,無發現 漏水現象。
(3)2樓廚房坪頂一於2樓頂版(約對映於3樓廚房流理台處 樓地板)使用儀器檢測樓版顯示存有含水現象。 (4)2樓後陽台平頂一對映於3樓後陽台為洗衣機位置,經 儀器檢測2樓平頂無發現漏水現象。
但測試時,發現3樓後陽台女兒牆(洗衣機位置),存 有滲漏水現象,研判為排水明管穿孔女兒牆,其管路 與開孔周邊填塞或防水,處理不當導致。而其平頂潮 濕班,研判為混凝土水密性不佳與戶外濕氣導致。 (5)2樓後陽台牆(熱水器裝置)一3樓測試時,無發現該 處滲漏水。
而該處曾重新水泥砂漿粉刷施工。研判為材料、施工 或戶外濕氣導致。
(6)現場漏水測試,室內浴腐與廚房無發現立即性之滲漏 現象。
(7)依2樓陳先生陳述,最近(106年8月,時間約21:00~ 21:30之間),有發現2次漏(滲)水現象,位於浴廁 之洗臉盆與馬桶之間之牆與平頂間,該2次漏(滲)水 產生原因不明。
鑑定人調查該樓層8號及6號建築平面配置為廚房(如 附件二),研判該隔戶牆存有共同管路。且於6號2樓 平頂亦存有潮濕斑塊現象。(如附件十三)
綜合以上2樓頂版水漬或潮濕斑塊之現象,研判原因為3樓 (1)汙水管漏水(2)浴廁與廚房排水管滲漏(3)浴廁地 坪防水層失效。(4)後陽台平頂疑似混凝土水密性不佳與 戶外潮濕空氣(5)後陽台牆面疑似戶外潮濕空氣與水泥砂 漿粉刷材料或施工等導致。
Ⅱ系爭原告建物因本件漏水原因、修復項目、修復方法、 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
(1)漏水原因:綜合各項檢測與漏水測試
(A)2樓洛廁平頂水漬。對映3樓,於浴廁樓地版其淋浴 間處,測得較高之含水量樓返存直含水現象,推論 為排水管滲漏或浴廁地坪防水層失效所致。但排糞 管滲漏已修復(2樓屋主提供資訊),則排除之。 (B)2樓浴廁洗臉盆上方牆面與平頂間滲漏水(2樓屋主 提供資訊)。
經鑑定人於3樓施作多處漏水測試,無發現立即性 滲漏水現象。套繪建築平面配置,該牆面為6號與 8號共同牆壁,研判存有共用排水管路,其滲漏水 原因不明。
(C)2樓廚房平頂水潰。對映3樓為廚房流理檯下方之樓 地版,測得較高之含水量。研判存有含水現象,推 論為排水管滲漏所致。
(D)2樓後陽台牆面潮濕斑塊現象。研判為戶外潮濕空 氣或水泥裝修粉刷材料或施工等導致。
(E)2樓後陽台平頂潮濕斑塊現象。對映3樓後陽台樓地 版,未檢出滲漏,但於女兒牆處存有漏水現象,研 判為增設排水明管於穿孔女兒牆處之塞孔與防水不 佳或混凝土水密性不佳與戶外潮濕空氣所致。
(2)修復項目:
(A)3樓給水與家用排水管路、(B)3樓浴廁地坪防水 層、(C)3樓浴廁牆面磁磚及地坪地磚復舊樓浴廁平頂 漏水處理。
(3)修復方法:3樓:(A)管路檢修止漏或更換明管(可節 省施工費用)。(B)浴廁地坪防水層
施作。
2樓:(A)平頂以藥劑注射裂縫空隙或混凝
土蜂窩或版牆介面孔隙等處(註:注
意管線路徑,勿打破管路,以致藥劑
流入)。
(4)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約新台幣壹拾貳萬參 仟捌佰肆拾陸元,詳細修繕項目及費用估算。(如附件
十)。
Ⅲ系爭原告建物因本件漏水導致之損害部分其修復項目、修復 方法、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
(1)損害部分與修復項目:浴廁一塑膠天花板、照明。廚房 一平頂油漆。後陽台一平頂油漆。
(2)修復方法:塑膠天花板天一重新施作。照明一重新配線 與裝設照明。平頂油漆一重新以1底2度油漆。 (3)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約新台幣貳萬參仟柒 佰參拾貳元,詳細修繕項目及費用估算。(如附件十一 )。
此有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8月21日新北土技字第1184號 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是本件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 ○路000巷0弄0號2樓房屋漏水,確係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之房屋有上開情事所造成無 訛。又被告雖對該鑑定報告書之結果有所質疑,並聲稱是共 用排水管路漏水所導致云云;惟查,依前開鑑定報告鑑定結 果所示:2樓浴廁洗臉盆上方牆面與平頂間滲漏水部分,經 鑑定人於3樓施作多處漏水測試,無發現立即性滲漏水現象 。套繪建築平面配置,該牆面為6號與8號共同牆壁,研判存 有共用排水管路,其滲漏水原因不明等語,是被告此部分之 辯解,核與原告本件請求之修復漏水及回復原狀無關,且此 部分亦未在系爭鑑定報告書認定被告須修復漏水及回復原狀 責任之範圍,併予敘明。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191條等規定,請求(一)被告 應依附件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8月21日新北土技字第11 84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十所示,將其所有新北市○○區○○路 000巷0弄0號3樓建物之漏水修復。(二)被告應依附件新北 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8月21日新北土技字第1184號鑑定報告 書附件十一所示,將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 0號2樓建物因本件漏水所生損害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