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69號
原 告 保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宗琪、沈惠玲間給付租車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7,
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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