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57號
原 告 高玉華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委佑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肆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肆佰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