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51號
原 告 陳世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柏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