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988號
PCEV,106,板簡,1988,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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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88號
原   告 簡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國商康特思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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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國商康特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