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915號
PCEV,106,板簡,1915,2017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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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15號
原   告 王琳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瑋鎧莊勝凱及追加被告許弘又間清償借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追加被告許弘又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被告許弘又給付新台幣(下同) 80,000元,惟原告未據繳納追加部分裁判費88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6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關於追加被告許弘又部分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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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