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571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承濬(原名林達祥)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
0號
居台中市○○區○○○路000巷0號1樓
林許清子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
0號
林素月 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秀蘭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