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6年度,127號
PCEV,106,板小調,127,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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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被   告 林琨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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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