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3063號
PCEV,106,板小,3063,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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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06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木振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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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