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21號
原 告 張雲台
訴訟代理人 王翠娥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2,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於
支付命令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