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542號
PCEV,106,板小,2542,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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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542號
原   告 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思韻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板小字第25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PHUNG VAN DANG馮文登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記載 被告PHUNG VAN DANG馮文登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為外籍 勞工,業經雇主報案於106 年7 月6 日起行蹤不明),致無 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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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