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249號
PCEV,106,板小,2249,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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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 年度板小字第22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 代理人 許靜如
被   告 楊宗翰
訴訟代理人 楊道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6 年10月19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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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