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1353號
PCEV,106,板小,1353,2017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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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35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即
承當訴訟人 色彩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林綉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魏均穎
           住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述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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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色彩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