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35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即
承當訴訟人 色彩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林綉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魏均穎
住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述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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