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875號
PCEV,105,板簡,875,20171013,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鄭文彬
      柯忠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
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