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童宥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叁仟壹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童宥翔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09日止累計198,979元正未給付,其中194,290元為本
金;3,906元為利息;7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童宥翔於民國101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08年06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09日止累計257,026元正未給付,其中251,778元為本
金;4,54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童宥翔於民國104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09日止累計287,099元正未給付,其中282,410元為本
金;4,189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7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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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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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童宥翔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6% │
│ │194290│ │8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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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童宥翔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6% │
│ │251778│ │8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童宥翔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7% │
│ │282410│ │8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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