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201號
NTDM,89,訴,201,200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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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一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等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六月,嗣定執行刑二年,於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入監服 刑,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竟仍不知警惕 ,明知其為後備軍人,籍設南投縣埔里鎮牛眠里守城三巷一三號,於八十八年六 月八日二十時許,在上揭住處,親自收受警員黃禎哲送達之南投縣團管區司令部 所發,指定其應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時,至高雄鳳山海軍明德班報到,編號 八00四號八十八年度回役臨時召集令後,竟意圖避免臨時召集,不依期報到入 營,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以上。
二、案經臺中師管區司令部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訊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團管區司令部八十八年八月十六 日(88)錦律字第四一七三號妨害兵役報告書、召集令受領回執、南投縣警察 局埔里分局史港派出所呈報單、南投縣團管區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空戶無人移送 法辦年籍表各乙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二、被告為後備軍人,其於收受臨時召集令後,未依規定日期前往報到入營,且已逾 二日,核其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無 故逾入營期限罪。查被告前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等案 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六月,嗣定執行刑二年,於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入 監服刑,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被告自承在卷,其於刑之 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承其過,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一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文 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揑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四、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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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