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
上 訴 人 范惠珠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06 年7 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718 、731 號
,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
第5689號,105 年度偵字第57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范惠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2 罪刑之判決,駁回其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 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又刑法處罰 偽造文書之罪,旨在保護文書之實質真正,雖尚以足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惟衹須就客觀上為一般觀察,公 眾或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即足,有無實質受損害, 並非所問。原判決於事實欄已載明上訴人明知並無製作全 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契約報告之權限 ,猶先後於所載時地,以填載不實之帳戶價值、投資概況明 細等資料,偽造全球人壽新卓越變額萬能壽險保單保險契約 報告,再提供告訴人林慶朝、林連瓊金閱覽而行使之,致使 林慶朝、林連瓊金誤信上訴人已將收取之保費如數繳交全球 人壽,足以生損害於全球人壽以及林慶朝、林連瓊金等情, 理由內並已論述上訴人就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佐以所列 相關證據資料,綜合判斷,足認其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就上訴人所為同時損害林慶朝、林連瓊金之權益,該當前揭 足以生損害要件,已於理由內論述明白,與卷內資料委無不 合,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2 罪,無所指理由不備之違法。上 訴意旨指稱所為未侵害告訴人權益,原判決未敘述憑斷理由 云云,係置原判決明白之論敘於不顧,徒以自己說詞,任意 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