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6年度,21號
IPCV,106,民專訴,21,2017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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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
原告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蕭富山律師
蔡昀廷律師
彭建國
被告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易健民
訴訟代理人鄭幸梁
被告易健民
共同
訴訟代理人鄭富宗

複代理人尤彰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6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1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如附表一之產品及其他一切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302392號「具有接觸導線聲明之侵權產品,被告等應回收銷毀之,並銷毀從事前項專
I302392號「具有接觸導線排列與補
償功能之通訊系統的連接器」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21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止,此有專利證書、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專利公報可稽(原證2-1至2-3)。詎原告於104年11月間接購得被告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產銷之「RJ45通訊連接器」型號000000000、000000000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經送請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鑑定結果均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之文義範圍,侵害系爭專利權(詳如原告106年7月7日言詞辯論意旨狀第28頁至第40頁所載),有被



告公司產品型錄、被告公司開立之發票、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可證(原證4、5、7)。
3),應熟悉相關
技術特徵與產品,而專利公報為社會公眾可查閱之資訊,被告生產銷售系爭產品,就同業間之專利,當有一定之關心與認識,實難推諉不知或不查系爭專利之存在及技術內容,則其未盡查證之注意義務與疏於掌控侵權風險,足認其侵權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且原告前於105年8月19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其所製造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範圍,請其停止侵權行為,並限期與原告協商賠償事宜(原證8),惟被告置之不理,其網站上仍持續公然登載販售系爭產品(原證6、9)
2,足見確有侵權之故意。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3年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應排除及防止其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行為。1、2、19、20有無效事由部分,均
不可採,分述如下:
1、2之技術領域、發明目的與系爭專利不同:0001段所載,系爭專利之電連接器
屬於可達高訊號傳送效能(如CAT6或以上之規格)之技術,而非習知的低訊號傳送效能,相較於先前技術,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主要技術問題係就高傳輸效能(如CAT6或以上之規格)所產生的串音干擾問題,如何改善串音補償的延遲所導致的干擾串音與補償串音間的「相位差異」,使補償後之連接器達到高傳輸效能之規格要求。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系爭專利提供一種插座型之電連接器,其包含有成對導線之彈性接觸導線於複數條線路中,使一RJ式接觸接口與一RJ式插頭連結,且具有一印刷電路板上相互連結之電路圖,及提供串音補償,以達到高標準之生產能力(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6段);此外,每一彈性接觸導線分別地連結於電路板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中之一位置,且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該「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係設定成短於一特定數值,例如7mm、6.7mm或6.2mm以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0013段)。藉此,「串音訊號」與「補償訊號」之間的傳導距離被控制




3小於該特定數值,當補償訊號與串音訊號之間有相位延遲的情況時,該電連接器仍可達到高標準傳輸性能。1說明書第5頁第5至7行所載,其發明係「用於連接終端是8個導電體的接線盒插口的接線元件,8個導電體的配置方式可以減少與插頭的電干擾和互連」,並未揭露應用於何種性能規格,且其技術整體上亦非針對CAT6或CAT6A等高階規格之串音補償,故被證1只是一般傳輸效能標準的網路通訊領域應用,與系爭專利之技術領域顯然不同。又被證1雖揭露其提供端子之單一推進腳(被證1說明書第10頁第24至27行、圖6),且調整端子之間的間距不同(被證1說明書第11至15頁、圖7-16),以減少串音或衰減,惟其所欲解決之問題係如何調整端子之間的間距,以改善電性能(被證1說明書第7頁第9至14行),並非針對高傳輸效能所產生的「特定串音干擾」進行補償,亦無法改善干擾串音與補償訊號間相位差異的問題,與系爭專利在解決技術問題、所能達成之效果上顯不相關。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無動機依據被證1以實現系爭專利之電連接器。2說明書第4頁第3至4行所載,其發明係「使用印刷線路板設計和導體結構的組合式通訊接頭,以便提供改進的串音性能並簡化線的端接」,並未揭露其應用於何種性能規格,且其技術整體上亦非針對CAT6或CAT6A等高階規格之串音補償,故被證2只是一般標準的網路通訊領域應用,與系爭專利之技術領域顯然不同。又被證2雖揭露其提供一滑板30來簡化端接過程(被證2說明書第6頁第20至26行、圖8),且提供具有十個電容器60之印刷線路板PCB來抵消所有的串音現象(被證2說明
4書第6頁第27行至第7頁、圖13-15),惟所欲解決問題旨在簡化現場端接能力,並對整個接頭裝置做補償,以抵消所有的串音現象(被證2說明書第4頁第14至15行、第6頁第28至31行、第7頁第10至11行、第26至27行),並非針對高傳輸效能所產生的「特定串音干擾」進行補償,亦無法改善干擾串音與補償訊號間相位差異的問題,與系爭專利在解決技術問題、所能達成之效果上顯不相關。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無動機依據被證2以實現系爭專利之電連接器。
1或被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2印刷電路板及印刷線路板,如何




揭示系爭專利電路板「相互連結之導線分別地延伸介於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至其它末端點位置之間」之具體技術手段;就彈性端子及彈性接觸部分,亦未揭示系爭專利彈性接觸導線「每一導線端點分別地連結於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中之一位置,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中之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其長度係為6.7mm以下」之具體技術手段,遑論系爭專利之元件符號與被證1、2之名稱根本不同,亦無從比對,被告空言主張系爭專利之主要結構早已見於被證1、2云云,毫無足採。
1「長度係為6.7mm以下」之技
術特徵乃習知技術或結構云云,惟查系爭專利「串音補償」之技術特徵:
14頁第9至10行、第15至18行所載「

5串音(Crosstalk)問題的產生主要係在導線23的區域範圍內」、「此外,有一些導電之金屬接線並非用來提供線路之訊號路徑。反而,一線路之金屬接線和另一線路之金屬接線相互作用而形成一電容(特別是一反應性元件具有電容與感應等方面)於此為一串音補償元件」,足見因導線區域範圍內有串音問題,故須設置一串音補償元件;其說明書第14頁第22行至第15頁第7行記載「補償元件53會導出一補償訊號V2,其強度基本上與來自彈性接觸導線23、24及接觸區域70之間之串音訊號(干擾訊號)V1之強度相同。而補償元件64會導出一補償訊號V2,其強度基本上與來自彈性接觸導線25、26及接觸區域70之間之串音訊號(干擾訊號)V1之強度相同」、「如第6圖所示,為了補償該雜訊V1,需附加一訊號V2於V1應用之位置或區域(接觸區域70)之後面一段距離(沿著訊號路徑)」,由此可知,系爭專利係利用補償元件所導出之補償訊號(V2),補償干擾訊號(V1)。
15頁第7至9行記載「考慮從
一複數平面之觀點如第6圖,此距離會造成一相位延遲,於第6圖中表示為ψ」、第15頁倒數第5行以下記載「雖然所需要之補償向量可以被正確的計算,但是在製造中沒有容限問題介入是不可能的」、第16頁第10至11行、第13至15行記載「本發明之第一實施例限制此補償訊號為單一補償訊號(單一補償元件),如此



ψ就不能超過3.8度」、「申請人也發現如果其製造容忍度超過14%,就沒有明顯的方法來運用單一補償訊號來達到CAT6之效能需求」、第15頁倒數第4行以下
6記載「給予12.5%可容許範圍是合理的並可獲得的容限程度為V2=0.875V1cosψ或V2=1.125V1cosψ取V2=1.125V1cosψ」、第16頁倒數第5行以下記載「然而,由於此補償訊號採用圓形的軌道在傳輸線中行進(用傳輸線路之第一訊號路徑與第二訊號路徑),V1與V2之間之真實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通常少於4.1mm」可知,因設置補償元件有製造上容限問題(誤差),則考慮到製造容忍度(14%),如採12.5%之誤差程度,並取V2=1.125V1cosψ,則在相位遲延ψ為3.8度下,V1與V2間之真實距離(亦即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即為4.1mm。16頁倒數第2行至第17頁第
2行記載「具有10%的製造容忍度,是現今製造技術能力的臨界,則其效能能使V1與V2之間的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達到較長之6.2mm」等語,係指「如採10%之誤差程度(即V2=1.1V1cosψ),則V1與V2間距離為6.2mm」,此處所謂「具有10%的製造容忍度,是現今製造技術能力的臨界」,係指現今「製造」(設置補償元件)技術能力的誤差度,而非謂系爭專利技術特徵所在之傳導路徑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係屬習知技術。被告竟摘取系爭專利說明書隻字片語,故意將說明書文字之敘述曲解為原告已承認「長度係為6.7mm以下」之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或結構云云,顯係混淆「實際製造技術」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實不足取。,因而設置串音補償元件,以其補償訊號達到CAT6之效
7能需求,但在製造容忍度下,使V1與V2之間的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達到較長之6.2mm,而依說明書第0049至0053段所揭露之另一實施例,可知V1與V2之間的距離長度小於6.7mm,因此,請求項1所述之「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其長度係為6.7mm以下」乃系爭專利特有之技術特徵,以改善補償訊號與干擾訊號間的相位延遲,進而達到CAT6之效能需求。被告故意忽略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使「接觸區域與



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長度為6.7mm以下(以達CAT6之效能需求),顯不諳系爭專利特有之技術特徵所在,足證連身為同業之被告亦不能理解系爭專利請求項1傳導路徑長度限制之重要性,益徵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並非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得輕易思及之變化。1之目的在於藉由端子之「排列」以改善串音,而被證2則在提供一個具簡化的「現場端接能力」的組合式通訊接頭,並改進串音性能,兩者皆未論及如何補償一個已知的串音源,更未涉及串音源與補償之間的配置關係,而可達到CAT6之效能需求。故被證1或被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而被告無
法說明被證1揭示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則被證1當不能揭示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遑論被告根本未比對被證1與請求項2之技術手段,被告援引被證1之圖14僅顯示端子排列於印刷電路板上而已,至於請求項2之具體技術手段,圖14則完全未予揭示,故尚不能認為該
8圖14已揭示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
2「其最外側的彈性接
觸導線21及28所具有的幾何形狀極相似於已知的彈性接觸導線,但比之較長一點」之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或結構云云,惟其僅指「彈性接觸導線的幾何形狀」是已知而已,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主要技術特徵「中央部分的彈性接觸導線具有相對較短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以滿足高標準傳輸性能的串音補償需求,並使兩側的彈性接觸導線具有相對較長(達10mm以上)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以滿足此高性能下電連接器的物理需求」,則非習知技術或結構,亦非說明書第0034段所自承已有之製造技術。被告摘取系爭專利說明書隻字片語,曲解原告承認習知技術已有製造「彈性接觸導線21及28之長度」的技術云云,顯係混淆「習知之元件和技術」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實不足取。
請求項2所述之「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其長度係為10mm以上」,乃系爭專利特有之技術特徵,被告故意忽略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使兩側的彈性接觸導線具有10mm以上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以滿足此高性能下電連接器的物理需求),其顯不諳系爭專利特有之技術



特徵所在,足證連身為同業之被告亦不能理解系爭專利請求項2長度之重要性,益徵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並非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得輕易思及之變化。1是提供單一的推進腳的端子,使不同的端子互相靠近或遠離,目的在於藉由端子之「排列」以改善串音,並未論及如何補償一個已知的串音源,更未涉及串音源與
9補償之間的配置關係,即以「右邊外側及左邊外側端子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與「中央部分端子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的長短搭配,進而滿足CAT6之傳輸效能及物理(偏折量)需求,故被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1或被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1、2與系爭專利之比對,並非以105年7
月21日公告之請求項19為對象(原證2-3),則其所為相當於系爭專利各種技術手段之主張,已屬無稽。再者,被告並未說明被證1、2連接器殼體或外殼及接頭,如何揭示系爭專利本體「具有一支撐部及一插頭接受部,且其外型為具有一嵌入平面之一開口」之具體技術手段;印刷電路板及印刷線路板,如何揭示系爭專利電路板「鑲嵌於該支撐部,並將該電路板放入相對於該插頭接受部之該嵌入平面之適當位置,該電路板具有電路金屬接線自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個別地延伸出去,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包含一第一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一距離,一第二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二距離及一第三組彈性接觸末端點距離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三距離」之具體技術手段;彈性端子及彈性接觸部分,如何揭示系爭專利彈性接觸導線「每一導線個別地終止於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之一位置,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間隔該嵌入平面一預設距離」之具體技術手段;雖被告以被證1之圖1及被證2之圖10與系爭專利第3A圖作比對,惟該圖1、10仍未說明如何對應請求項19各「主要結構」之具體技術手段,故被告空言主張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結構特徵已見於被證1、2云云,毫無足採。
11頁第22行至第12頁第3行、第15
至20行記載「每一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其末端連接於印刷電路板66上。藉著不同的幾何形狀可允許彈性接觸



導線22至27於電路板末端點的位置有不同之間隔距離,而其仍然提供接觸點於接觸區域70」、「此外,儘管在此組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當中有三種不同的幾何位置,每一彈性接觸導線之與插頭接觸區域70至開口18所形成的平面的距離是幾乎相同的。藉由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之不同的幾何位置,可降低或避免鄰近之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在插頭接觸區域70外之區域而來的串音耦合進來」,足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9定義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與嵌入平面之間具有三種不同的「間隔距離」,以降低或避免從接頭接觸區域之外而來的串音耦合,進而提升訊號傳輸性能,並非一般無技術功效定義之「電連接器的結構位置、距離及區域」。既此技術特徵未揭露於被證1、2為被告所自承,則此等技術特徵即難謂係易於思及之變化,且被證1或被證1、2之組合皆未揭示任何動機來採取請求項19「三種間隔距離」之技術特徵,自無從認定被證1或被證1、2之組合可易於思及此等技術手段,故被證1或被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1或被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20為依附於請求項19之附屬項,而被告
無法說明被證1、2揭示請求項19之技術特徵,已如前
11述,則被證1、2當不能揭示請求項20之技術特徵,遑論被告根本未比對被證1、2與請求項20之技術手段,雖被告援引被證1圖14與系爭專利第2圖作比對,惟該圖14僅顯示端子排列於印刷電路板而已,至於請求項20之具體技術手段,圖14則完全未予揭示,故尚不能認為該圖14已揭示請求項20之技術特徵。
20「7mm以下之傳導路徑」、「
其最外側的彈性接觸導線21及28所具有的幾何形狀極相似於已知的彈性接觸導線,但比之較長一點」之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或結構云云,顯係故意曲解說明書文字之敘述,企圖混淆「實際製造技術」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理由同前所述。
20係使「接觸區域與補償
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長度為7mm以下(以達CAT6之效能需求),且故意忽略系爭專利請求項20係使兩側的彈性接觸導線具有7mm以上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以滿足此高性能下電連接器的物理需求),顯然其不諳系爭專利



特有之技術特徵所在,足證連身為同業之被告亦不能理解系爭專利請求項20長度之重要性,益徵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並非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得輕易思及之變化,故被證1或被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0039段至第0042段係以型號六(CAT6其頻率可達250MHz)為考慮之例子,透過單一補償之方式,揭露「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實施方式及技術效果,業已明確且充分揭露如何在不同串音補償元件製造容限
12(製造公差)下,藉由補償訊號V2與串音雜訊V1之間的「傳導路徑長度」小於一特定值(例如4.1mm、6.2mm),使補償後之串音雜訊Vt達到標準規範之強度(例如CAT6規範250MHz之強度不超過-46dB)。14頁倒數第2行至第15頁第4行
及圖式第4A、4B、6圖所示,串音訊號(干擾訊號)V1可來自彈性接觸導線22、23、24、25、26、27及接觸區域70之間,該接觸區域70為導線與插頭之接觸點;換言之,串音干擾是源自於插頭,然後由接觸區域(接觸點)70傳遞至接觸導線22至27。又說明書第15頁第5至9行記載,為了補償雜訊V1,將附加一補償訊號V2於雜訊V1應用之位置或區域(即接觸區域70)之後面一段距離;申言之,補償訊號V2不是直接附加在接觸區域70上,而與串音雜訊V1之間存在一距離,因此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在相位上將形成一相位延遲ψ(如第6圖),故補償訊號V2無法完全抵銷雜訊V1。
15頁第9至13行記載,雖然補償訊
號V2無法完全抵銷雜訊V1,但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組合後,可使串音雜訊V1減弱為Vt(V1及V2之向量和為Vt),依據「方程式三」可知Vt與補償訊號V2、雜訊V1及相位延遲ψ的關係;又說明書第16頁第2至8行記載,依據型號六(CAT6)之標準規範TIA/EIA568B.2-1,其所允許之近端串音(NEXTloss)強度在頻率250MH下不超過-46dB(原證10第11頁Table7);換言之,Vt之強度應不超過-46dB,才符合第六類(CAT6)高效能傳輸標準所規範之強度要求。
1315頁第15行至第16頁第13行所




示,為使Vt之強度符合標準規範,系爭專利之發明人推導出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相位延遲ψ」限制,並於過程中考量補償訊號V2有12.5%之製造容限(即製造公差,表示V2之預設值與實際值至多有12.5%之差異),得出方程式五;再依據TIA/EIA568B.2-1之規範,將Vt之強度要求「-46dB」及串音雜訊V1之強度標準「-29dB」帶入方程式五中,將得出之數學式求解後,可得相位延遲ψ不超過3.8度,超過3.8度時近端串音雜訊將不可接受。易言之,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相位延遲ψ不超過3.8度時,補償後之串音雜訊Vt始符合TIA/EIA568B.2-1所規範之強度「-46dB」。
0042段第1至7行所示,系爭專
利之發明人進一步將「相位延遲ψ3.8度」推導成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訊號行進之距離」。具體而言,設定電磁波的速度因子為常用的0.65,即電磁波之速度(v)為光速「3.00×108公尺」之0.65倍,當電磁波之頻率(f)為250MHz時,其波長(λ)為0.78公尺,而「相位延遲ψ3.8度」約佔完整波形之0.0105(即3.8度除以360度),故「相位延遲ψ3.8度」對應之電磁波之長度為「0.78公尺×0.0105」,即0.0082公尺或8.2mm。而8.2mm之一半係對應的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真實距離」,即少於4.1mm。由上可知,系爭專利先揭露補償訊號V2具有12.5%之製造容限時,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相位延遲ψ不超過3.8度,再進一步揭露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
14間的距離少於4.1mm,以使補償後之串音雜訊Vt符合TIA/EIA568B.2-1規範。
0042段第7至10行所示,若以補
償訊號V2具有10%之製造容限,則依據上述技術內容可得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距離為6.2mm。申言之,當製造能力較好時,補償訊號V2之實際數值較接近預設值,則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距離可放寬。
0049至0053段係以增強之型號六(C
AT6A,其頻率可達500MHz)為考慮之例子,透過多相補償之方式,揭露「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實施方式及技術效果,業已明確且充分揭露如何在考量串音補償元件製造容限(製造公差)下,藉由補償訊號V2與串音雜訊V1



之間的「傳導路徑長度」小於一特定值(例如6.7mm),使補償後之串音雜訊在調諧頻率(例如250MHz)為零時,於頻寬端點可達到標準規範之強度(例如CAT6A規範之10MHz之強度不超過-74dB)。
0050段第1至8行及第10圖所示,近端串音V1為需要補償之雜訊,而訊號V2為第一補償訊號,其強度為V1之兩倍,另一訊號V1為第二補償訊號,其極性及強度與串音雜訊V1相同,補償訊號V2與串音雜訊V1之間有一相位延遲θ。串音雜訊V1經補償訊號V2及V1組合後,串音雜訊V1減弱為Vres(稱做「餘向量」或「殘餘雜訊」),依據「方程式七」可知Vres與訊號V2、V1及相位延遲θ的關係。
0051段第1至8行所示,使餘向量Vres於帶寬(bandwidth)的中點為零,其兩端點始得對稱平衡,此時
15的頻率稱為調諧頻率(tunedfrequency,ft);另依第0053段第1至8行所示,以CAT6A為應用例,其操作頻率(帶寬)達500MHz,調諧頻率ft為中點之250MHz時,殘餘雜訊為零,但於端點10MHz的殘餘雜訊Vres依據TIA/EIA568B.2-1規範僅允許為-74dB(原證10第11頁Table7)。
0052段第1至16行所示,為使Vres之強度符合標準規範,系爭專利之發明人推導出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距離l」限制(距離l與相位延遲θ之關係式可參說明書第23頁倒數第4至6行),並於過程中考量製造容限t設定為12.5%,得出方程式十至十二。再依據TIA/EIA568B.2-1之規範(第0053段第1至8行),將10MHz下的Vres之強度要求「-74dB」及雜訊V1之強度標準「-57dB」帶入方程式十至十二中,可得到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訊號行進距離l不大於13.4mm,所對應的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真實距離」少於6.7mm。
0039段至0042段
及第0049至0053段,揭露針對不同型號高訊號傳送效能的連接器(例如CAT6、CAT6A)所規範之串音雜訊的強度限制,以不同補償方式(例如單一補償、多相補償),考量不同製造公差(例如12.5%、10%),以執行出各種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制」,實現系爭專利所請之發明,如此明確及充分的技術記載,串音補償之通常知識者毫無疑問能明瞭、無須過度實驗即可實現系爭專利「



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制」之技術特徵及功效,完全符合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可據以實施性」之規定
16。
V2與雜訊V1之間的「相位差
異」及其對應的「訊號行進距離」為基礎,實現出「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制」,而達到「使補償後的串音雜訊V1或Vres符合標準規範」之效果,已如前述,因系爭專利實現「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制」時,運用到非一般的數學運算,考量製造公差(容限),熟悉標準規範,並且設定適合的補償方式,若無系爭專利之充分揭露,通常知識者實難以預期這種技術手段,且該手段亦未見於先前技術中,更可證明「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制」所生之效果較諸先前技術,顯然係系爭專利申請時通常知識者所無法預期,其進步性至為明確。
利請求項1、2、19、20不需為串音補償元件所限制,並未違反核准時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可使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組合後,串音雜訊符合不同型號(例如CAT6、CAT6A)規範之強度限制。申言之,系爭專利係以「彈性接觸導線之傳導路徑」為發明重點,而與「補償訊號V2之產生手段」或「串音補償元件之結構」無涉。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5段記載,美國專利案號5,997,358已揭露利用複數個補償平台以補償其相位問題,對於非發明重點或是通常知識者已熟悉的技術特徵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有串音補償元件之定義或採較上位方式定義,皆屬合理常見之作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對其範圍產生不明確等疑慮,因系爭專利之重點不在於「串音補償元件」本身之結構或電性,即無記載「串音補償元件」之必要,參諸被告所申請唯二與
17插座連接器相關之中華民國證書號第456644號及第524399號專利(原證12、13)皆屬此種例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不因未記載串音補償元件而不明確。0057及0058段與第0049至0053段同是涉及「多相補償」之技術內容,該等段落所述之補償訊號V1及V2應有所關連,可相互參考,但未相互限制。於第0050段所載之訊號V1同時表示「強度及極性相同的串音雜訊」及「第二補償訊號」,而V2表示「第一補償訊號」,其強度約為訊號V1之兩倍(參第10圖),於第0049至0053段進一步揭露第一補償訊號V2、第二補



償訊號V1、串音雜訊V1與「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制」之技術關聯性;第0057及0058段則揭露本發明之第二實施例中用於串音之補償訊號為多相補償,且進一步揭露如何藉由串音補償元件13、53、56、64應用於各訊號路徑上,以產生「多相補償」所需的二補償訊號V1及V2。申言之,說明書第0049至0053段所揭露之訊號V1及V2可以藉由第0057及0058段所揭露之串音補償元件來產生。
0039段第1至13行及第
4A、4B圖及第6圖所示,可知插頭接觸區域70係為串音訊號V1之作用處,而彈性接觸導線末端點位置42至47係為補償訊號V2之作用處,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20所定義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其長度為6.7mm以下、或不大於7mm」,係從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即可對應串音訊號V1與補償訊號V2之間的訊號距離及對應的相位差異(ψ);再依第0040段所記載,補償訊號V2係依據串音補償訊號製造容限來
18設定為串音雜訊V1之1.125倍,據以推導出方程式五來計算相位差異(ψ),僅有使用串音雜訊V1及Vt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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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