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小字第1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依瀞即吳怡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85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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