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944號
STEV,106,店補,944,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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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4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錦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
,1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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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