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904號
STEV,106,店補,904,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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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04號
原   告 孫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文和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蘇文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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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