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47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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