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補字,106年度,221號
STEV,106,店司補,221,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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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司補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林樑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雨晶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雨晶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新北市○○區○○段○○○段
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系爭建物占
用系爭土地之複丈成果圖,並依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範圍之現
值,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
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
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
千元。)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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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