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5年度,299號
SSEV,105,新簡,299,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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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99號
原   告 王誓正
被   告 鄭麒麟
法定代理人 鄭子芸
被   告 鄭麒開
被   告 梁鄭明玉
被   告 鄭明珍
被   告 楊吉弘
被   告 楊潔文
被   告 劉鄭秤彩
被   告 顏花
被   告 劉顏碧珠
被   告 鄭秀連
被   告 顏敏菊
被   告 顏庚申
被   告 鄭登欽
被   告 顏南坤
被   告 鄭茂堂
被   告 鄭武龍
被   告 鄭復國
被   告 曾鄭寶川
被   告 鄭登欽
被   告 王誓忞
被   告 鄭順仁
被   告 許鄭華美
被   告 鄭麗華
被   告 鄭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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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