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99號原 告 王誓正被 告 鄭麒麟法定代理人 鄭子芸被 告 鄭麒開被 告 梁鄭明玉被 告 鄭明珍被 告 楊吉弘被 告 楊潔文被 告 劉鄭秤彩被 告 顏花被 告 劉顏碧珠被 告 鄭秀連被 告 顏敏菊被 告 顏庚申被 告 鄭登欽被 告 顏南坤被 告 鄭茂堂被 告 鄭武龍被 告 鄭復國被 告 曾鄭寶川被 告 鄭登欽被 告 王誓忞被 告 鄭順仁被 告 許鄭華美被 告 鄭麗華被 告 鄭美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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