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6年度,269號
TLEV,106,六簡,269,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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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簡字第269 號
原   告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翔砂石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0,623 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1,6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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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翔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