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鴻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瓊南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
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17,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