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6年度,199號
TLEV,106,六小,199,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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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小字第199 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懿薰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清楠謝玉彰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2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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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