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6年度,174號
TLEV,106,六小,174,20171013,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174號
原   告 冠榮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邦
被   告 駿翔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江元
      陳品宏
      林洺璋
      賴雅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 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500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1/1頁


參考資料
駿翔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榮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