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鄭陳月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昇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