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427號
CHEV,106,彰簡調,427,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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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鄭陳月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昇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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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