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416號
CHEV,106,彰簡調,416,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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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16號
原   告 馬辰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景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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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