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414號
CHEV,106,彰簡調,414,201710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蔡見福即乙太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楨崴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7,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
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