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550號
原 告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德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陳進士即TRAN TIEN S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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