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80號
原 告 LORA LEE PANGAN BANSIL(羅娜)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000元,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原告起
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岡聲字第66號),且經
獲准予訴訟救助,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
第1 項規定,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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