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少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國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8,87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