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4年度,290號
GSEV,104,岡簡,290,2017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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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金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茂全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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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