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張暮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呂進步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27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