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48號
原 告 馮正達即萬興機車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老得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車號00
0-000號機車為被告產權」,而上開機車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
)7萬5,000元,有買賣約定書在卷可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