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6年度,338號
PTEV,106,屏補,338,201710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優德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月平
被   告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函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丞陽營
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33號),惟上
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7,78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
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1/1頁


參考資料
優德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