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3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哲瑋因106 年屏簡字第332 號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1,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