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6年度,332號
PTEV,106,屏簡,332,2017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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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3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哲瑋因106 年屏簡字第332 號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1,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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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