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屏東簡易庭(刑事),屏秩字,106年度,28號
PTEM,106,屏秩,28,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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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屏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顏才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6年9月18日字第10633427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顏才仁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7月20日上午10時許。 ㈡地點:屏東縣屏東市大連路與興豐路口。
㈢行為:民國106年7月20日上午9時40分許,警方為維護總統 車隊前往屏東縣內埔鄉蒞臨點之沿途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於上開時地佈屬大批制服警察及 佩戴耳機無線電之便衣警察,以維護總統車隊安全與交通管 制及疏導。穿著便衣之屏東分局第二組巡官陳季平,於上開 時地在被送人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阻止 其進入管制路段;穿著袖套、手套並配帶槍械等應勤裝備之 員警陳政陽見狀亦大聲喝令被移送人停車,以免危急陳季平 之安全,惟被移送人不顧員警制止仍執意驅車向前,顯有以 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致妨害公 務。
二、被移送人雖否認有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辯稱其當 時是跟著其他陳抗民眾至上開地點,欲趁總統車隊經過時向 總統陳情,現場很多人在拉扯非常混亂又有氣笛聲,所以沒 有聽到警方的制止,且不知道站在所駕車輛前方的陳季平是 警察云云。惟查,上揭事實,除有陳政陽陳季平職務報告 可佐外,復由現場之錄影光碟影像觀之,有數輛警察巡邏機 車充作阻材封閉大連路與興豐路口,而被移送人明知上開路 口已實施交通管制,經制服員警於其駕駛座左方近身大聲喝 令「前方有人,停車」制止後,卻仍執意驅車向前,故被移 送人之非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款,於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經查被移送人明知上開地點已實施 交通管制,不僅未依管制路線行駛,竟仍強行通過管制路口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 所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並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前科



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5條第1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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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