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6年度,191號
ILEV,106,宜補,191,2017100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李黃阿汶
被   告 簡武雄 
      簡文雄 
      李環美 
      黃素梅 
      黃建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359元【按關於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宇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所示之
鑑定價格為512,359元,參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977號卷第55頁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