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李黃阿汶
被 告 簡武雄
簡文雄
李環美
黃素梅
黃建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359元【按關於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宇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所示之
鑑定價格為512,359元,參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977號卷第55頁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