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調字,106年度,117號
ILEV,106,宜簡調,117,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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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林文鎮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相 對 人 吳建緯 
      鄭桂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3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1,784元【計算
式: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
值均為5,300元/平方公尺×複丈成果圖所示占用面積51.28平方
公尺=271,7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
2,320元,尚應補繳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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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