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訴字,106年度,6號
SLEV,106,士訴,6,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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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宗柏
被   告 蔡之睎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士訴字第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參萬陸仟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8日向原告借用未記名支票5紙 ,金額共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復又於103年9月4日向 原告借未記名支票4紙,金額共200,000元,總計400,000元 ,作為與其法籍配偶海外離婚訴訟中財力證明之用途,兩造 合意每張支票到期日前需返還原告,詎料被告將未記名支票 全數轉由訴外人龍形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龍形國際公司)所 用,以支付訴外人龍形國際公司之支出,被告滯留海外期間 ,訴外人龍形國際公司承諾將還至104年12月25日止,被告 已歸還364,000元,仍欠款36,000元未還,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0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其前曾於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33號給付票款上訴案件中提出民事上訴答辯 狀自認其積欠原告36,000元並願意歸還,堪認原告主張為事 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 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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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形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