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6年度,172號
SLEV,106,士聲,172,2017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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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詹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僅附上附件一,漏未附上如附件二所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應予補充更正附上如附件二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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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