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551號
SLEV,106,士簡,551,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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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梅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秀花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本
件被上訴人即原告是鄭秀光,並非趙殿鵬,亦請更正。另本件依
送達證書所載,已逾法定上訴期間20日,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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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