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1018號
SLEV,106,士簡,1018,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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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18號
原   告 陳載福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信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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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