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1338號
SLEV,106,士小,1338,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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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宋源峻
被   告 弘強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霖
被   告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弘強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弘強公司) 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起向原告承租數位影印機Ricoh MPC3 502 乙台,雙方簽有租賃契約書,並約定各期租金新臺幣( 下同)3,000 元,首期租金給付日為104 年12月22日,各期 租金給付日為自首期租金給付日起每隔1 個月之同1 日前, 另以被告張淑華為連帶保證人;惟被告弘強公司自104 年12 月起即未正常繳款,尚積欠15,750元,而被告張淑華為連帶 保證人,就該租金債務,亦應負起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租賃 契約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租賃契約書之影 本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均 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陳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惟未提出證據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租賃 契約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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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強多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